有借條沒有銀行轉帳單,法院不受理,怎麼討回借款?

原則上來講,有借條即可證明借款事實,法院應支援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的請求。 但是,實踐中,有些時候借貸雙方並未發生實際借款關係,而僅有借條,如果一概僅進行形式審查,不進行實質審查,並不十分妥當。

法院規定,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,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,應視情況區別處理。 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徵,合同的成立,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,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。

因此,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,首先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,即借據是否真實有效,在該前提下,還應審查履行情況。

對於小額借款,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,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的,除了借條又沒有其他證據的,按照交易習慣,出借人提供借據的,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,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。

而對於大額借款,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,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,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,則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,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,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, 僅憑藉條還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。

實踐中,離婚案件中經常會出現一方或雙方偽造借貸關係,要求對方承擔共同債務的情形,此時,對借條的實質審查至關重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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